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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投资:7月1日起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或对流动性产生冲击

东方财富网 2017年06月23日 证券时报网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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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阳投资22日发布研究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系列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具体而言,产品管理人需要就资管产品运营中产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如下:

  1、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新规可能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公募基金与非公募基金类资管产品的税收歧视可能导致投资者在新规正式实施前大量赎回非公募基金类资管产品,对股票和债券市场造成流动性冲击。2016年末,我国各类资管产品总规模已经超过110万亿元,而其中公募基金不足10万亿。可见,即使是很小比例的非公募基金类资管产品集中赎回,也将可能对市场构成较大冲击。更重要的是,一旦投资者对这种流动性冲击形成一致预期,不排除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有可能选择提前抛售相关金融资产,进一步放大金融市场动荡。鉴于当前资本市场仍然处于一个弱平衡状态,这种潜在冲击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尤其值得关注。

金汇鼎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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