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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监察委"留置"涉腐老板 纪检组长带头对抗抢人

新京报 作者:袁伊文 2019年01月15日 李杭 字号:

(原标题:对抗监察委“留置”,是公然违法)

湖南省监察委对涉腐的老板刘祖社进行“留置”,并且提请相关公安机关配合执法,这是在依法办案,任何人员不能抗拒执法。

6月10日,湖南省纪委官方微信公号“三湘风纪”发布消息称:湖南邵阳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原组长朱甲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引起网友关注的是,今年3月4日,在配合湖南省监察委执法的湘潭市警方赶到邵东县抓捕涉及腐败案的老板刘祖社时,恰巧在现场的朱甲云,居然号召在场人员抗拒抓捕并欲抢夺被控制的刘祖社,后经上级紧急调集警力,才成功将刘等人带走。

朱甲云彼时作为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竟然鼓动他人抗拒省监察委的执法抓捕,公然藐视新成立的国家监察机关、企图抢夺被控制人员,这是对《宪法》,对法律的羞辱。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制度需要“硬碰硬”这样的“钉子”,对抗拒监察执法祭出霹雳手段,才能树立起监察威信。

监察委不同于之前纪检监察机构,被《宪法》、法律明确赋予强制性权力。《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以及“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可能逃跑”等,监察机关可以行使“留置权”。《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故在此案中,湖南省监察委对涉腐的老板刘祖社进行“留置”,并且提请相关公安机关配合执法,这是在依法办案,任何人员不能抗拒执法。抗拒监察委的执法,和之前抗拒公安、检察院的刑拘、逮捕一样,是对抗国家执法机构,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湖南省纪委部门的事后通报看,朱甲云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搞权色交易、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家庭财产巨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严重腐败问题。中国监察制度改革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其意义重大。当下,要特别警惕个别涉腐人员利令智昏,公然以身试法,给国家监察制度搞下马威,意图贬损监察委的公信力,以达到杯葛反腐大业的目的。

对于朱甲云公然抗拒监察委执法事件,湖南省纪委讲了硬话:不“第一枪”打掉这样的人还怎么保证政令畅通?不“第一枪”打掉这样的人谈什么利剑高悬?不“第一枪”打掉这样的人还怎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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